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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围——国门初开的岁月

发布日期:2021-02-25

     广东福建先行先试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的差异很大,在对外开放步伐上齐头并进显然是不可能的。
     还在1977年,国务院财贸办、国家计委、外贸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和广东省的领导就先后到宝安调研考察,为解决当时的逃港问题和保障港澳市场供应,提出把宝安、珠海两地建成供应港澳鲜活农副产品的出口生产基地。后来决定把卖海沙收入中的400万元留给宝安,就用这笔钱建起了一批养殖场和果园等出口基地。
     1978年3月,外贸部基地局局长杨威同志带领由国家计委、外贸部组成的工作组到宝安,和广东省的同志一起,对宝安、珠海两个县兴办副食品出口基地问题作了研究,工作组和县委共同制定了一个生产和出口的年度计划和三、五年规划。
     4月10日至5月6日,国家计委副主任段云同志带领由国家计委、外贸部组成的经贸考察组到香港、澳门调研,考察组参观了两地的一些企业和市场,同我驻港机构和一些爱国厂商进行了座谈,又同广东省的同志交换了意见,回京后写了一份《港澳经济考察报告》。报告分析了港澳经济发展较快的原因:有充裕的资金来源,较为廉价的劳动力,都是“自由港”,购进原材料和技术设备比较方便,企业以销定产,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产品适应性很强;尤其是大力发展对外加工业,利用外来资金和当地劳动力,进口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大搞加工装配,增加出口,这是两地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报告指出:要切实把宝安、珠海两个基地建设好。大办副食品生产基地,增加鲜活商品出口;积极发展建筑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开辟游览区,办好商业、服务业和文娱场所。报告提出,为了把两个县尽快建设好,有必要实行某些特殊管理办法,建议把宝安、珠海两县改为两个省辖市(相当于地级市),派得力干部,加强领导力量。同时,报告还就充分发挥我驻港澳贸易机构的作用、利用港澳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加强我在港澳的经济力量、加强港澳地区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
     6月3日,华国锋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听取了赴港澳经济贸易考察组的汇报,指出:这个报告,总的同意,凡是看准了的,就要抓紧落实,说干就干,把它办起来。随后,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务院办公室将《港澳经济考察报告》作为参阅文件,印发有关地方和部门。
     1978年4月初,习仲勋同志到广东担任省委第二书记,主持广东省的日常工作。面对困难重重的经济局面,他重点考虑如何解放思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尽快把经济搞上去。
     6月,习仲勋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门听取省革委会副主任王全国参加谷牧副总理率领的赴西欧五国考察团的情况汇报,并决定在广州中山纪念堂召开广东省、广州市处以上干部大会进行传达。省委领导和其他干部听了传达,反应热烈。6月20日,习仲勋同志再次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学习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港澳经济考察报告》等的指示,研究宝安、珠海两县的建设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问题,提出了有关落实意见。7月上旬,习仲勋到宝安调研,他看到深圳河两岸反差很大,强烈感受到搞活地方经济的唯一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对外开放。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讨论,1978年10月23日,广东省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和市政建设规划设想的报告》,提出要在三五年内把宝安地区建成具有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相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并成为吸引港澳游客的游览区,发展对外贸易,巩固祖国南大门。报告还建议将宝安、珠海两县改为地级市。
     1978年11月10日到12月15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习仲勋同志在中南组分组会议上,作了题为《广东的建设如何大干快上》的发言。他提出:“希望中央能给广东更大的支持,同时多给地方处理问题的机动余地。如果中央允许我们吸收港澳、华侨资金,从香港引进一批先进设备和技术,购进电力、进口部分饲料,就可以一方面先把国营农场、畜牧场、淡水养殖场等武装起来,作为示范,培养人才,取得经验。凡是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面的经济业务,授权广东决断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层次和手续。”福建的同志也提出,要利用侨乡优势,吸收外资、侨资,放手大搞出口贸易,为发展福建经济创出一条路子,建议中央在具体政策上给予支持,外贸分成多给地方一点,开放福州、厦门等港口。这些意见和建议,引起了中央的重视。
     会议期间,12月11日,中央决定习仲勋同志任广东省委第一书记,杨尚昆同志任省委第二书记。1979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珠海县改为珠海市,成立两市市委,分别由张勋甫、吴健民任市委书记。2月1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广东省《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和市政建设规划设想的报告》;很快,国务院又于3月5日批复同意两县改设市。
     酝酿出口加工区 就在宝安县(即后来的深圳市)开始建设“出口基地”的时候,广东省委收到了一份在汕头建立“出口加工区”的报告。
     1979年初,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和丁励松同志前往汕头市部署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他们到汕头后,为当时破旧的市容和萧条的经济感到震惊。汕头是著名侨乡,在历史上曾是一个比较繁华的港口城市。新中国成立后,因国际敌对势力的封锁受到一定的影响,然而由于数以百万计的港澳和海外潮汕籍人士始终眷念并用各种方式帮助故乡的发展,也还算比较好的地区。但十年动乱期间在极左思潮影响下,汕头不但远远落后于海外同类城市,与广东其他沿海城市比,也有不小差距。他们设想,能不能像海外办出口加工区一样,把汕头市划出来,对外开放,办出口加工区,吸引外商投资办企业。如果说把整个市划出来办加工区不现实的话,那么,能不能在市内划出一小块地方,集中物力、财力办出口加工区,先取得经验,再进行推广呢?
     2月21日晚,吴南生向广东省委发了一封电报,指出汕头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汕头地区对外贸易、来料加工等条件很好,只要认真落实政策,调动内外积极因素,同时打破条条框框,下放一些权力,让他们放手大干,这个地区工作长期被动的局面,三五年内就可以从根本上扭转。3月3日,省委召开常委会,吴南生提议,在汕头划出一块地方搞试验,用各种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外资,把国外先进的东西吸引到这块地方来。常委们都表示赞同。习仲勋同志表示:要搞,全省都搞。并要求起草一份文件,4月份召开中央工作会议时,他带去汇报。
     还是叫特区好 1979年4月1日—2日,杨尚昆主持广东省委常委会议,讨论中央工作会议汇报稿。会议认为,广东有两大优势:一是毗邻港澳,二是华侨众多。只要中央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给予广东充分的自主权,采取灵活措施,实行特殊政策,就完全可以发挥这两大优势,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会议决定向中央提出允许广东“先走一步”的意见。
     这一段时间,广东省委明确了在深圳、珠海和汕头搞出口工业区。划出一块地方,实行特殊办法,但究竟怎么划,叫什么名字?一时却定不下来。据吴南生同志回忆说:发愁这块地方叫什么名称好呢?在国际上一般叫自由贸易区、自由港,但当时人们一听到“自由”二字,往往就会同主权联系起来,同“租界”、“飞地”联系起来。他想是否可以叫“出口加工区”?但这就和台湾一样,似乎也不行。总之,当时顾虑重重,颇费思量。习仲勋、吴南生为这件事请教叶剑英同志,叶剑英要广东省赶快向邓小平同志汇报。
     1979年4月,中央召开工作会议,专门讨论经济建设问题。会议中讨论了广东、福建两省要中央给点政策、加快发展的要求。这次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听取了习仲勋等同志的汇报。习仲勋在汇报中提出,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必要的自主权;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珠海和重要侨乡汕头市举办出口加工区等设想。习仲勋同志说,我们省委讨论过,这次来开会,希望中央给点权,让广东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先走一步。这个提议,引起了中央领导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表示:“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利用华侨资金、技术,包括设厂,这样搞不会变成资本主义。因为我们赚的钱不会装到华国锋同志和我们这些人的口袋里,我们是全民所有制。如果广东、福建两省八千万人先富起来,没有什么坏处。”对习仲勋、杨尚昆提出的在邻近香港、澳门的深圳、珠海以及汕头兴办出口加工区的意见,谷牧同志也曾就这一情况和名称问题向邓小平同志汇报过,邓小平同志对他们的创新构思表示赞同,并说: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叫特区嘛!邓小平同志在不同场合还说: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提出“特区”这个概念,它是以后正式名称“经济特区”的由来和简称。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突围”,杀出一条“血路”的突破口。
     邓小平同志倡议并坚决支持办经济特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有类似的做法,可以作为借鉴;二是在战争年代,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例如陕甘宁边区,就是“特区”,实行不同于国民党统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政策。国外的做法和我国历史上特殊情况,与新时期将要兴办的经济特区不可同日而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划定一个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一些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作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试验区,是符合中国实际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后来的实践证明,邓小平同志关于办经济特区的决策,是很有远见的。
     会议期间,邓小平同志正式向中央提议批准广东、福建两省的要求。经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形成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试办出口特区”一节,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出口特区。这次会议上,在讨论如何扩大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到会的许多负责同志也认为,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试办出口特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是一项可行的措施。这次中央工作会议还决定,对广东和福建两省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让他们在开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加速发展地方经济方面有更广阔的活动余地。邓小平同志关于兴办特区的倡议,犹如一块巨石击入碧波,迅即引起了积极而强烈的反响。
     中央放权给政策 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1979年5月,谷牧同志受中央委托,带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十几位负责同志,前往广东、福建调查研究,用了约一个星期的时间与广东的同志讨论、修改广东省5月5日上报的《关于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出口特区的初步设想》,同两省领导和经济专家研究办特区的问题。经反复研究,大家理出了一个基本思路:闽粤两省要把潜在的经济优势发挥出来,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并据此于6月6日和9日,两省分别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速经济发展的报告》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呈送中央。
     1979年6月23日,华国锋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讨论会上讲话时说:“中央、国务院下决心,想给广东搞点特殊政策,自主权大一些。同志们提出,中央也同意在深圳、珠海搞特区,搞成特区可能发展快一些。因为广东和别的省不一样,广东是祖国的南大门,面对港澳,实现四个现代化,广东能够发展得快一点。我派谷牧同志去那里,专门做了些调查研究,听取了省领导和各方面意见,回来后给中央写了个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福建两省的报告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予以批转,确定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7月17日,姚依林同志将《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的印刷清样批请胡耀邦同志批示。第二天,胡耀邦同志阅后在文件标题和文中多处加上“对外经济活动”,将文中一小标题“实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中的“特殊”改为“新”,并给华国锋同志写了一封短信:
     华主席:
     口头上讲“特殊政策”是一种简化的说法,写在中央文件上,恐引起党内外误会,经与谷牧、依林同志商量,前面加了一个“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词。
     这个文件是否也可发其他省市委一份?这对他们也可起思想上的鼓舞和启发作用。请考虑。(谷牧同志要求快发)
     胡耀邦
     7.18
     华国锋同志很快圈阅并批示:同意发各省一份。
     7月20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9]50号文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文件指出,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华侨多,资源比较丰富,具有加快经济发展的许多有利条件。中央确定,对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住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两省报告所建议的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大包干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原则同意试行。文件明确了对两省的计划、外贸、财政、金融、物资、商业、劳动工资、物价等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文件强调,对两省采取对外经济活动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一项新的工作,各方面都缺乏经验,特别是对外经济活动方面,我们很多东西还不懂。省委和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学习,在思想和工作作风上都要有很大的转变。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两省的发展,寄予很大的期望。关键在于两省的工作,地方同志的担子更重了。中央各部门也要善于在新体制的情况下工作,业务领导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需要加强。
     50号文件的印制还有一个小插曲。文件的落款日期是7月15日,但此时文件尚未签批完成。实际上,随后的几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签批过程中,对文件的标题、内容、发送范围均做了重大修改,直到7月20日才正式发出。这个发出日期,也印在了文件的后面。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后,出口特区的筹办工作开始进入实施阶段。1979年9月,谷牧同志再次前往广东,与省委领导习仲勋、杨尚昆、刘田夫、王全国、吴南生等人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上,谷牧要求把出口特区搞成样板,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完善。他说,特区怎么搞?一个搞立法,一个搞几个样板。合资经营也好,独资经营也好,这里能赚钱,有吸引力,对港澳能起稳定作用。一个港澳,加上一个广东,经济很繁荣,这有什么不好!搞来料加工、合资办厂、独资办厂,许多办法可以参考港澳的办法,你们可以大显身手。在回答习仲勋提到的小搞、中搞还是大搞的问题时,谷牧认为,我看不能有第二个方针,只能下决心大搞快搞。中央就是要广东先行一步,要广东大搞,小脚女人小步走就起不了这个作用。广东非得快马加鞭不可,要抢时间走在全国的前面。你们的两个特区,全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要有点孙悟空的精神,受条条框框束缚不行,要改。要搞活。步子要更大一些。城市规划要抓紧。
     我国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大幕由此拉开。
    
    
     设立前沿“参谋部”
    
     为了打开对外开放的局面,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领导,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进出口领导小组。余秋里同志任组长,王任重、王震、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同志任副组长,由谷牧同志全权负责日常领导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发现对外开放是新事物,又是涉及国内外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这样的机构还应进一步加强,才能承担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如此重大战略部署的使命。在该年7月,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为加强对进出口、外汇平衡和引进技术工作的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并提名谷牧副总理兼任两委主任。1979年7月30日,这个建议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得以审议通过。
     1979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和机构的通知》,明确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不久国务院又正式下文明确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进出口委”),并规定了其任务、机构和当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外资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5.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和引进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6.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国务院下达通知规定:“今后我国同西方国家的经济合作和有关混合委员会以及这些国家向我国提供援助的工作,统一由国家进出口委归口管理,组织协调。”
     中央任命谷牧副总理兼两委主任,并先后任命汪道涵、周建南、马宾、江泽民、魏玉明、周宣城、卢绪章同志为专职副主任,顾明、郑拓彬、甘子玉、贾石、卜明、邱纯甫、谢北一为兼职副主任,季崇威、李灏同志为专职委员。江泽民同志兼秘书长,李灏、罗抱一、方晓同志为副秘书长。谷牧同志为两委党组书记,顾明、汪道涵、周建南同志先后任副书记,刘宁一同志为纪委书记,周建南、郑拓彬、马宾、甘子玉、贾石、卜明、江泽民、魏玉明、周宣城、邱纯甫、谢北一、卢绪章、刘宁一为党组成员。1981年9月,中央又任命陈慕华同志兼国家进出口委党组第一副书记、第一副主任。
     由于对外开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经各方推荐,两委先后聘请陈慕华副总理、荣毅仁(时任中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雷任民(曾任外贸部第一副部长,时任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宁一为顾问;还聘请工商界的知名人士钱昌照、孙越崎、孙起孟、缪云台、古耕虞、刘念智、经叔平、李文杰、虞效忠、王兼士、李树农、艾德乐(美籍)、柯富兰(美籍)等为特邀顾问。由谷牧副总理签发聘任证书。此外还聘请一些国内外专家教授担任专题顾问。为了做好与顾问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成立顾问室,由谢爽秋同志任顾问室主任。他是1945年赴台湾采访和见证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的签字仪式的中国内地两记者之一,其实他本人就是一位见多识广的“顾问”。这个顾问室实际上是一个“智库”,在对外开放的开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两委下设:办公厅(兼管干部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厅领导:李发奎、李有章、费家骥、胡光宝)、综合局(局领导:罗抱一、宋一峰)、外资管理局(局领导:冯天顺、史裕民)、出口管理局(局领导:杨威)、技术引进管理局(局领导:陈扬、裴潮)、条法局(局领导:邢路)、调研室(室领导:石青野、马玫丽、赵静、周力)、顾问室(室领导:谢爽秋)。1980年7月,国务院指定由两委管理协调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提供的开发援助项目贷款工作,批准增设政府贷款项目建设办公室(室领导:张荃、李岚清);设在国家计委主管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加工贸易办公室转入国家进出口委(室领导:赵艺文、曹蕴章);同时增设国际经济合作局(局领导:卜昭敏)。后来,还成立了国际经济管理学院筹备处(筹备处领导:马敬夫、韩元佐)。当时机构和人员编制非常精干,1979年8月成立时为两百人,随着职能和任务增加,到1982年3月,实有人数344人。
     国家进出口委成立后不久,各省、市、自治区也很快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这就有力地保证了有关方针、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委实际上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推行对外开放战略部署的“参谋部”。
     由于国家进出口委的工作关系到中央对外开放战略决策的开局和落实,因此在机构组建的同时就投入紧张而高效的工作。例如,会同国家计委落实当年和拟定后两年的引进项目计划;制订引进项目的申请报批程序及管理办法;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草拟有关配套的法规条例和对外谈判的指导原则;研究广东、福建两省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落实,起草试办经济特区的实施条例,解决蛇口工业区和特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实施方案;召开京、津、沪三市出口工作座谈会,研究扩大出口的规划和措施;推动各部(包括军工各部)的出口创汇工作;筹备召开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利用日本等国的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贷款工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建立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培训对外开放人才等等。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国家进出口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涉外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多次召开解决重大问题的全国性、区域性的会议,对打开对外开放初期方方面面的局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两委”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外贸部、外经部和工业部门等。在选调人员时,特别重视质量,选拔使用政治素质高,有实践经验,擅长协调,懂技术,懂外经贸业务,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当时我没有住房,经江泽民同志批准,住在机关顶层的办公室里。机关有位叫段为的同志是我的邻居。开始我只知道他学问大,知识面广,会几门外语。后来我才知道他的传奇身世。他抗战前在日本京都大学留学。日寇侵华,他作为一名热血青年,立即回国想投身抗战,经过艰难跋涉到了重庆,经我党地下工作同志介绍,进入当时的国民政府外交部工作,并经严格考核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因工作需要,他被调到设在香港的宋庆龄基金会工作,为解放区筹措资金、药品、急需用品等。抗日战争结束后,党为培养人才,先后将其送往英国剑桥大学、德国柏林大学和苏联莫斯科大学深造。1952年回国后,他被分配到对外贸易部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享受“高干”待遇。在“反右”斗争中,他对当时的领导同志提了点意见,竟被划为右派,在东长安街扫大街。1965年印尼发生“九三○事件”后,在印尼连续不断地发生了迫害华侨、冲击我使领馆的严重事件。当时印尼还决定关闭其驻华使馆,撤回全部人员,并要求中国也关闭驻印尼使领馆。印尼驻华大使被要求回国,由于过去与段相识,一次碰到段时便说:“请段先生有机会到印尼来。”段只是敷衍地说:“好。”却因此又招来大祸,被人告发而定为“阴谋叛国分子”,投入监狱后又送去劳改。老婆也离他而去,他沦为孤身一人,度过苦难的岁月。而这位印尼驻华大使当时并没有回印尼,他辞去了大使职务,留居北京,专任亚非新闻工作者协会总书记。改革开放后,段为被落实政策,调到国家进出口委工作,再次受到尊重,有了用武之地。他精通日、英、德、俄等多国语言,有丰富的国际法律、经济学知识。后来我发现星期天有歌唱家来找他学意大利语,才知道他会五种外语。在那段日子里,他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工作,废寝忘食,翻译了大量当时工作急需的多种外文资料,还主动帮助年轻人学习外语,传授知识和经验,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我曾开玩笑地对他说:“您是‘出土文物’,宝贝啊!”当时国家进出口委的确选拔集中了一批拥护改革开放的精兵强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以谷牧同志为“班长”的领导班子,在发现、爱惜、尊重和使用人才方面的领导风范。
     我作为曾经在国家进出口委工作过的一员,深深感到,这个机构之所以能发挥这样重大的作用,首先是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任、支持和有以谷牧同志为“班长”的高水平的领导集体。
     早在1978年,当我还在为重型汽车项目的成套技术引进和合资经营与国外几个主要汽车公司谈判时,国家进出口委尚未成立,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谷牧副总理,就很关心我们的对外谈判,还派汤红同志参加我们的谈判工作,了解谈判情况。我们在谈判中遇到具体难题,去找在外经部担任领导的汪道涵同志,找在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任领导的顾明、周建南、甘子玉同志,找我们对外谈判的直接领导、在一机部负责外事工作的江泽民同志时,感到他们对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事业发自内心地拥护,那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以及亲切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我们的指导和帮助,使我们深受感动。例如,周建南同志为了及时了解第一线对外谈判情况,帮助我们解决需要请示的问题,专门派张荃同志作为联络员全程参加我们的对外谈判工作,1978年底我写的那份可否同外商谈合资经营的报告,就是通过张荃同志以“国务院引进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期简报的名义上报,获得邓小平、谷牧同志批准的,以后的两期简报也是如此。当时我们对合资经营一无所知,想找一些资料进行学习,有一次我去找汪道涵同志,向他汇报,他在给予热情指导的同时,请来了魏玉明同志帮助我们找资料,找来的一些东欧国家与西方搞合资经营的情况和相关法律、合同、章程等资料,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后来我调入国家进出口委,在他们直接领导下工作,更深有所感。
     国家进出口委虽然是一个新设机构,干部又是来自五湖四海,然而委领导十分注意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抓作风建设。在他们的感染、引导和要求下,上上下下形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学习习惯,不懂的就学,而且不能一知半解,要学懂弄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决不允许高高在上,拍脑袋发号施令;大家团结协作,不扯皮,不踢皮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为第一线的同志们排忧解难;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当时党的组织生活很严格,委领导同志都被编到分管单位的党小组过组织生活,与大家交流思想,心平气和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当时生活条件都比较艰苦,领导同志与大家同甘共苦,同在一个大食堂排队吃饭,同大家边吃边聊,打成一片。江泽民同志还蹲点帮助改善食堂管理,使大家尽量能吃得好一点,特别是让工作忙不能按时到食堂就餐的同志,也能吃上热饭热菜。
     1981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的决定》,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进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长,利用外资和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及技术交流逐步展开,形势很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面对情况复杂、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政策性、时间性都很强,对内涉及的方面也很多,必须统筹安排。这两年我们在组织管理工作上作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很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着机构重叠、职责不清、办事环节过多、效率很低的问题。为了把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做得更好,在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积极性的同时,需要切实加强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及其党组的工作,实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归口管理;并进而对现有各对外经济贸易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改组,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办事效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特作以下决定: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进出口委)是国务院归口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综合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组织推动和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对外经济贸易工作,配合我国外交政策的贯彻执行,更好地为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加快实现四化服务。
     国家进出口委及其党组,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管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外经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海关总署、商检总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贸易促进会的工作;归口管理和协调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我驻外机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战线的纪律检查工作,成立中共对外经济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进出口委党组的双重领导。
     根据加强统一领导、政企分开和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对现有对外经济贸易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改组。责成国家进出口委党组经过周密调查和充分酝酿,提出调整、改组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进出口委这一扩权的决定,实际上是对这个机构的充分信任和肯定。半年后,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国家进出口委、国家外资委与外贸部和外经部等四部委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其职能亦随之转入相关部门。汪道涵同志已于此前调任上海市委书记、副市长,后任市长,周建南同志调任机械工业部部长,江泽民同志调任电子工业部部长,魏玉明同志调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我本人也调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外国投资管理局局长。
     国家进出口委在它存在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在谷牧同志具体指挥下,出色地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任务。概括起来说,当年“两委”抓对外开放,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创办经济特区,二是发展对外贸易,三是利用外资,四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前沿“参谋部”的作用。那段经历,对曾在那里工作过的同志来说,也留下了难忘的回忆。
    
     从出口特区到经济特区
    
     广东、福建两省实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试办出口特区的实践,很快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使大家的认识逐渐深化。两省的同志们认为,出口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理所当然要广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达到发展生产、振兴经济的目的。但仅限于这一点,还不足以承担我国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重任。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特区所占的面积很小很小,即使特区经济发展了,每年能为国家赚十亿、几十亿外汇,对整个国家来说,也还是杯水车薪。再从解决就业问题来看,办出口特区,确实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可是,中国有10亿人口,特区就是能解决一二百万人口的就业,对整个国家来说,也还是无济于事。因此,他们设想,特区应该既是一个生产基地,又是一个 “窗口”、一个“试验场”。中国能够通过这个“窗口”观察世界的经济形势、科学技术、市场供求的发展变化,引进、学习和向内地转移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全国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特区还应该是一个培养和向内地输送人才的“大学校”。
     基于以上考虑,大家感到“出口特区”的提法不能全面反映特区的功能。1979年10月31日,在广东省召开的出口特区工作座谈会上,有同志提出把“出口特区”改为内涵更加丰富的“经济特区”。大家认为“经济特区”这个名称与中央举办特区的初衷最贴近。而且“经济特区”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它是中国在经济领域进行多方面改革试验的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可以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经济措施,国家将利用经济特区这个“窗口”,加强与世界各地的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另一方面,经济特区将有别于回归祖国后的香港、澳门,它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不能也不会改变。
     1980年3月下旬,谷牧同志赴广州主持广东、福建两省工作会议,检查中央指示的贯彻情况,进一步研究出口特区的建设问题。在这次会议上,谷牧同志采纳了广东省提出的建议,肯定了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的想法,并写入这次会议形成的《广东、福建两省工作会议纪要》。
     5月16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80]41号文件批转了这一纪要。中央批示指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正确的。两省工作有很大进展,成绩是显著的。根据两省的有利条件,党中央和国务院批示: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试办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由于全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作大的改革,广东、福建两省在试行新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这是前进中的矛盾。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及时地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央认为,这次会议总结的经验和提出的措施是可行的,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福建两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但有利于加快两省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文件指出,必须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抓好特区建设。将“出口特区”这个名称,改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特区采取与内地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为了吸引侨商、外商投资,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工资可以略低于港澳。这就明确了经济特区的建设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求广东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办好。
     “特区条例”特例通过 举办经济特区,需要一个指导与规范人们行动的章程,一个法律性文件,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法规。于是,国务院委托广东起草一个法规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理论上端正对特区的认识。“资为社用”这一命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是否站得住脚?起草人员查阅了大量马列经典著作,编写了一本《马克思、列宁论对外经济政策》,其中心内容是:在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并没有一条截然分开的界线,社会主义经济本来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利用和借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管理方法来建设和发展自己。二是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特区筹备组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了海外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出口加工区的资料,以及有关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令、法规和政策措施,并加以认真研究,从中吸取对中国有用的东西。在草拟中国第一部经济特区法律的过程中,涉及了诸多的实际问题,比如,要不要赋予特区充分的自主权,如果特区不能跳出国家现行的管理体制之外,就起不到“试验场”的作用,改革、开放就会流于空谈。又如,对海外投资者的优惠待遇要如何才能适度,如果在税收、劳务、地价等方面没有吸引力,外资引不进,改革开放也会流于空谈。当时,社会上对于搞经济特区、利用外资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有的甚至认为是搞“殖民地”、是“旧租界的复活”,是“资本主义的复活”,等等。因此在具体的措辞上也颇费思量,如“地租”的“租”字就与“租界”、“收租”等令人不愉快的回忆相联系,便考虑用“土地使用费”这个词来代替;外商投资办企业,录用职工需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会不会被指责为动摇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等等。如果没有邓小平同志关于不争论、允许试、允许犯错误的指示,恐怕对外开放的步伐就很难迈开了。
     《条例》的起草工作从1979年8月开始。经过一个多月夜以继日的工作,《条例》的初稿终于完成。除将初稿送交省委审定外,起草者还与一些香港知名人士开会座谈,听取意见。与会人士提出了许多尖锐的批评意见。大部分人认为,《条例》的起草者思想还不够解放,对投资者怀有太多的戒备心理,唯恐国门打开之后,外商来多了管不住。因此《条例》中有很多这样的规定:不得这样,不得那样,应该怎样。有人说得不客气:这不是一个欢迎、鼓励外商投资的《条例》,而是一个怎样限制投资者的《条例》。这些中肯的批评意见,使《条例》起草者深受启发:对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要让他们赚钱,二才是爱国,不能要求人家第一是爱国,第二才是赚钱。只有他们赚到钱,才会大批地来,特区也才能赚到钱,这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思路转过来后,又着手重新修改《条例》。在这一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对《条例》的起草工作十分关注,谷牧同志多次亲自给予指导,中央的几位领导人也就特区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管理体制和经济立法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979年12月2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草案)》。之后,广东省特区筹备组根据谷牧副总理和国务院工作组的意见,再次对《条例》作认真修改。就这样,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前后草拟了13稿,并于1980年4月14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来,《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的人大获得通过,就算是已经立法了。《条例》草案原规定《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国务院批准。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开放,举办经济特区是一件史无前例的事情,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刚刚结束不久,与外商打交道,实行一套对外商投资减税让利的政策,难免会遭到非议。广东省经过与国家外资委等部门研究,认为办特区是件大事,特区条例的立法程序要尽可能完善些,《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如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则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对开展工作更加有利。广东省领导将这一想法向正在广东视察工作的叶剑英委员长汇报,请求全国人大安排审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进行立法。叶剑英委员长将广东省的意见通知全国人大办公厅。不久,全国人大办公厅回复,认为《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是一项广东省的地方法规,由全国人大来讨论通过一项地方法规似无先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广东省领导再次向叶剑英委员长陈述《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必要性,认为经济特区是中国的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国家搞经济特区史无前例,如果《条例》没有经全国人大通过,我们不敢办经济特区。再次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问题,终获同意。
     1980年8月,叶剑英委员长主持召开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国家外资委副主任江泽民同志受国务院委托于8月21日在会上作关于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关于《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
     江泽民同志在说明中指出,设置经济特区是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区条例”是一项重要立法,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接着,他从设置经济特区依据及其性质、经济特区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对经济特区企业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建设的实施步骤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说明。
     1.设置经济特区的依据和经济特区的性质。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继续做好技术引进工作,积极利用国外资金,努力扩大出口”的任务,参照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举办出口加工区、加快经济发展的经验,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扩大出口贸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去年7月即着手筹备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先开始在深圳筹建。
     这种经济特区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出口加工区的有益经验和通用做法,又有我国自己的特点。这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特定地区内,鼓励和利用外国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方式。广东、福建两省毗邻香港、澳门和台湾,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很多,对外资、侨资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在两省的特定地区设置经济特区,有其独特的有利条件。
     经济特区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更加开放的政策,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发展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建筑业、高技术研究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由于它比一般出口加工区的范围要广一些,是综合性经济事业,所以定名为经济特区,以资区别。
     现在,世界上兴建的出口加工区已有70多处,大部分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深圳经济特区筹建以来进展良好,其中蛇口工业区进展较快,已显示出一些好的前景。
     2.经济特区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
     经济特区管理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土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经济特区的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外商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必须经过审查批准,服从我国政府管理。
     两省设立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行使政府职权,对经济特区实行统一管理。经济特区设双重海关,实行内紧外松的原则。
     3.对经济特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经济特区条例中作了一些比较优惠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允许外资独自经营企业;允许国外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免征货物进出口关税;享受比内地中外合资企业较低的税率,也略低于港澳的税率;简化出入境手续,方便往来;外汇管理适当放宽,客商的合法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缴纳各种税款后,允许通过经济特区的银行汇出。对经济特区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使用年限等,都作了较内地中外合资企业更优惠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考虑了我国的利益,又注意到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同胞、华侨投资者的利益,总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吸收外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所用,加快四化建设。
     4.经济特区建设的实施步骤。
     建设经济特区,在经济上、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尖锐的斗争,而我们又缺乏经验;同时,目前国内的财力物力也有限。因此,要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准备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深圳市(即原宝安县)行政区划为2020平方公里,将其大、小梅沙到福田、蛇口这一狭长地段共327.5平方公里划为经济特区(其中229.5平方公里为山地,是很好的自然屏障,实际使用面积为98平方公里)。珠海市行政区划为654平方公里,将其中6.8平方公里规划为经济特区。厦门本岛120平方公里,经济特区初步规划为2.5平方公里。汕头经济特区,正在进行规划和可行性研究。
     以上这四个经济特区的建设,都要先做好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要把平整土地和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为吸引外资创造良好条件。要确定经济特区与内地的分界线,添置必要的隔离设施,严格管理。经济特区的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把那些投资少、周转快、收效大的项目搞起来,边生产边发展。
     由于我们办经济特区缺少经验,一下子拿不出一个总的经济特区条例来,因此先搞一个《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已经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国务院讨论通过之前,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曾邀请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的同志对条例进行了多次研究,并作了必要的修改。请予审议决定。
     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并于当天公布实施,宣告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3个市分别划出一定的区域,成立经济特区,至此,广东省3个经济特区终于完成了立法程序。这个仅2000多字的《条例》,从研究起草、征求海内外人士意见,到省人大审议、国务院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前后近一年时间,可谓字斟句酌。
     《条例》集中反映了经济特区在经济上对外开放的程度和发展经济的特殊办法,概括起来主要有:(1)在维护中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对投资者给予特殊的优惠;(3)实行一套适应特区性质和要求的管理体制。
     特区范围的确定,曾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区成立之初,围绕如何划定特区范围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如何才能办好特区,范围划多大为好,谁也没有经验。国外虽早已存在各类“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但面积都很小。国家外资委会同广东省委和深圳市委着重对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进行了反复研究。
     参照国外出口加工区的模式,一部分人提出,深圳经济特区可在靠近香港新界的地方划出一小块无人居住区,用铁丝网或围墙围起来,建立工厂,进料加工。为了便于管理,加工区内不住人,工人一律凭证件上班,下班后离开,进出均不带东西。另一部分人认为,只划出一小块地方,工厂盖满了怎么办?特区不只搞两三年,难道填满了再划一块?再填满再划?他们提出,应根据深圳的地理特征,在东西走向的山脉上建立铁丝网或者围墙,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走私。这样划分,特区有足够大的发展空间——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平原和丘陵地带。然而持不同意见的人又提出质疑,说全世界也找不出这么大的特区,如果按照这么划分法,深圳市2.4万居民都划进去,连同沙头角、南头、蛇口等地,整个特区内有近10万人口。特区政府要养活这么多人都成问题,哪还有多少精力去引进、发展呢?经过反复论证、争论,多数人认为,划大一点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同时并举,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进行改革,引进外资形成大的规模与声势,对影响全国和树立中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有重大作用;同时有利于在城市整体规划、建设上进行通盘考虑和安排,避免走弯路。
     广东省委领导习仲勋、刘田夫同志等经过反复考虑,赞成把深圳经济特区划得大一些,同时,他们又考虑到“大有大的难处”,如果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难免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因此,广东省委建议把特区范围确定为“东起大鹏湾的背仔角,往西南延伸至蛇口、南头公社一甲村止的海岸边界线以北,北沿梧桐山、羊台山脉的大岭古、打鼓蟑、嶂顶、九尾顶、髻山、大洋山以及沙湾、独树村、白芒大队以南的狭长地带,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整个特区呈不规则狭长形,东西长49公里,南北平均宽度约7公里。该方案得到了中央的同意。这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特区,也可以说是旷世无双的创举。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通过后,消息一传到刚由一个边陲小镇变为一座城市的深圳,立刻响起噼噼啪啪的爆竹声。这阵喜庆声响也飘向深圳河的对岸,引起香港人的一片惊诧。至此,中国经济特区正式通过立法的程序,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诞生了。一年多前中央批准的是“出口特区”,而今正式通过立法程序的则是“经济特区”,两字之差,反映了人们的思想更加解放、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的过程。